永福盛殯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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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遺產處理
(財產總額不超過伍萬圓)
引 言
請注意:以下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一切以政府最新公佈為準。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在接獲申請後,
可就小額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確認通知書證明有關人士在處理該
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死者遺產時,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有關的規定載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K條。
申請確認通知書
發出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讓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
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額遺產。
Ø 申請確認通知書的資格準則計有,死者去世當日在香港擁有的所有財產
總額不超過50,000元的款項,以及死者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
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
Ø 申請人須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Ø 申請人須填寫表格HAEU5和 HAEU5-S。表格也可向遺產受益人支援組索取。
Ø 申請人須在表格HAEU5-S列出死者在去世當日擁有的所有財產的清單。
為方便銀行跟進,申請人須提供死者銀行戶口的詳細資料,包括銀行名稱、
戶口號碼和現金總額。所有銀行戶口必須只以死者本人姓名開立。
Ø 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在審查申請後,會要求申請人作出誓章,宣誓表明
誓章內容及夾附於誓章作為證物的清單資料均真確無誤。
證明文件
申請確認通知書,必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Ø a. 死者的身份證/護照;
Ø b. 死者的死亡證;
Ø c. 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
Ø d. 死者最後的遺囑(如有的話);
Ø e. 可證明死者與申請人關係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或出生證明書
(如申請人並非死者的遺囑執行人);
Ø f. 較申請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妥為簽立的放棄承辦書(如適用);
Ø g. 較申請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死亡證(如適用);
Ø h. 可證明( f )或( g )項所提述的人士與死者關係的文件(如適用);
Ø i. 死者去世前三個月的所有銀行戶口的定期存款單/銀行結算單/銀行存摺。
申請獲批後,申請人會獲發確認通知書,並夾附清單的複本。
撤銷確認通知書
Ø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在誓章及/或清單提供的資料並不準確(例如清單漏報了一些財產、申報的現金款額不正確、死者曾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
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必須通知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確認通知書
已經發出,申請人須退回通知書以予撤銷。
Ø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如發現申請文件所載的資料不準確,也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撤銷確認通知書。申請人應盡快退回確認通知書,否則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罰款額現為2,000元)。
Ø 如死者去世當日在香港擁有的所有財產確實為總額不超過50,000 元的款項,
以及死者也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
則申請人可重新申請確認通知書。
重要通知
Ø 確認通知書並不能代替遺產承辦書。在法院沒有發出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確認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
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Ø 獲付有關款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法律上有責任適當管理有關款項。
有關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受益人的支援服務、
申請手續和相關事宜,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樓
電話:
電郵:
ebsu@had.gov.hk網址:
http://www.had.gov.hk/estates詢問處設於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34樓,專人解答有關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的問題。
殯儀顧問:布興祥Johnny 電郵地址:hc6898@netvigator.com
聯絡電話:9333 6898 傳真電話:2459 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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