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盛殡仪
全福盛殡仪服务公司
主页 公司简介 服务范围 殡仪套餐 棺木 寿衣 被枕 祭品 法事 扎作 讣闻 殡仪咨询 联络我们 【繁体】
小额遗产处理
(
财产总额不超过伍万圆)引 言
请注意:以下资料只作参考之用,一切以政府最新公布为准。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根据民政事务局局长转授的权力,在接获申请后,
可就小额遗产发出确认通知书。确认通知书证明有关人士在处理该
通知书夹附的清单所列的死者遗产时,免受擅自处理遗产的条文约束。
有关的规定载于《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K条。
申请确认通知书
发出确认通知书的目的,是让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
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管理死者的小额遗产。
Ø 申请确认通知书的资格准则计有,死者去世当日在香港拥有的所有财产
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款项,以及死者没有以信托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
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
Ø 申请人须是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Ø 申请人须填写表格HAEU5和 HAEU5-S。表格也可向遗产受益人支援组索取。
Ø 申请人须在表格HAEU5-S列出死者在去世当日拥有的所有财产的清单。
为方便银行跟进,申请人须提供死者银行户口的详细资料,包括银行名称、
户口号码和现金总额。所有银行户口必须只以死者本人姓名开立。
Ø 遗产受益人支持组在审查申请后,会要求申请人作出誓章,宣誓表明
誓章内容及夹附于誓章作为证物的清单数据均真确无误。
证明文件
申请确认通知书,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Ø a.死者的身份证/护照;
Ø b.死者的死亡证;
Ø c.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
Ø d.死者最后的遗嘱(如有的话);
Ø e.可证明死者与申请人关系的文件,例如结婚证书或出生证明书
(如申请人并非死者的遗嘱执行人);
Ø f.较申请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妥为签立的放弃承办书(如适用);
Ø g.较申请人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的死亡证(如适用);
Ø h.可证明(f)或(g)项所提述的人士与死者关系的文件(如适用);
Ø i.死者去世前三个月的所有银行户口的定期存款单/银行结算单/银行存折。
申请获批后,申请人会获发确认通知书,并夹附清单的复本。
撤销确认通知书
Ø 申请人其后如发现在誓章及/或清单提供的数据并不准确(例如清单漏报了一些财产、申报的现金款额不正确、死者曾以信托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
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必须通知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如确认通知书
已经发出,申请人须退回通知书以予撤销。
Ø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如发现申请文件所载的数据不准确,也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撤销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应尽快退回确认通知书,否则即属违法,
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罚款额现为2,000元)。
Ø 如死者去世当日在香港拥有的所有财产确实为总额不超过50,000 元的款项,
以及死者也没有以信托人身分或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
则申请人可重新申请确认通知书。
重要通知
Ø 确认通知书并不能代替遗产承办书。在法院没有发出遗产承办书的情况下,银行可酌情决定是否把确认通知书夹附的清单所列明的户口存款,
付予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
Ø 获付有关款项的遗嘱执行人或有权优先管理死者遗产的人士,在法律上有责任适当管理有关款项。
有关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后去世人士的遗产受益人的支持服务、
申请手续和相关事宜,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民政事务总署遗产受益人支持组:
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楼
电话:
网址:
http://www.had.gov.hk/estates询问处设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34楼,专人解答有关遗产受益人支持服务的问题。
殡仪顾问:布兴祥Johnny 电邮地址:hc6898@netvigator.com
联络电话:9333 6898 传真电话:2459 6423
公司地址:新界屯门青山公路93地段41~49号地下
Copyright © 2007-2011 | Sky Honest Development Limited. 版权所有